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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液化永久气体的充装。
2 引用标准 GB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3 术语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 永久气体 临界温度低于-10℃的气体。 3.2 充装温度 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3.3 最高使用温度 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4 充装压力 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3.5 许用压力 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6 剩余压力 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4.1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e.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f.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g.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h.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辩认的; c.巴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辩认的; d.有报废标志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h.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4.3 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4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5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5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6 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7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8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4.9 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5 充装 5.1 气瓶充装系统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5.2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a.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b.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c.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5.3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a.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b.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c.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d.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e.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f.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g.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再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5.4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许用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5.5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表略。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由式(1)计算的压力值。 ………………………………………(1)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MPa;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o——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o——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o——在压力为Po、温度为To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5.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5.6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a.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b.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5.7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a.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6 气瓶改装 6.1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6.2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6.3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C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7 充装记录 7.1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7.2 充气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经济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吴粤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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